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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案二审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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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CCTV热线12」
近日,辽宁沈阳“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一案,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维持原判。救助人孙向波不用对被压断肋骨的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年9月7日上午,孙向波在家人开的药店帮忙,一名70岁左右的老人走了进来,说自己胸闷气短,想要买药。
准备结账时,老人突然说自己头晕的症状加重,随即歪倒向一边。孙向波当过乡村医生,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行医执照”,在确认老人没有呼吸和脉搏后,他第一时间对老人实施了心肺复苏。
老人苏醒后,孙向波拨打了,大约十分钟后,救护车医院。经检查,老人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钾血症、右肺挫伤,共住院18天。
事情过去一个多月后,让孙向波没想到的是,他竟被老人的儿子起诉到了法院,理由是:老人入院后检查结果显示,没有可以导致昏厥的病症,因此家属认定,老人之所以晕倒,是因为用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
同时,老人家属还认为,孙向波在对老人实施急救的过程中,按断了12根肋骨,所以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总计多元,伤残赔偿金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行增加。
年12月,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老人是否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孙向波在给老人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老人家属不认可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是服用硝酸甘油和老人心脏骤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第二是孙向波施救做心肺复苏的行为是否规范,对造成的后果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两个焦点问题,原告方和被告方在二审都提交了新的证据。
根据有关证据,法院最后采信了被告孙向波给原告服用了硝酸甘油的说法。对于“服用硝酸甘油的结果和心脏骤停的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争议,根据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老人血压偏高的情况下,孙向波出于善意帮助而免费给老人一片辅助降压的硝酸甘油,不能认定为明显过错。硝酸甘油的使用说明书载明:该药物并未有造成心脏骤停的不良反应。同时,根据老人住院病历显示,老人确实患有多种疾病,不能排除因自身原因出现心脏骤停的可能性。
对于“孙向波实施心肺复苏,造成老人肋骨骨折是否应承担责任”的争议,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期间的专家意见书以及医学常识,给出的判决结果是:孙向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上,对于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中也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自己好心施救而被起诉的经历,孙向波表示,如果再遇到类似的情况,他还是会选择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