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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异议
根据以上分析,北大医院在术后输血、尸体解剖告知方面的过错,在患者死亡的原因中应只占轻微部分,原因力比例本院酌定为20%
本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有关的司法鉴定合法,对于医疗过错的分析有充分依据,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根据鉴定意见以及有关病历等证据可证实:患者最后一次在北大医院就诊时,属重症肌无力,经保守治疗不能缓解,不能脱离呼吸机,有手术切除胸腺的适应征根据手术记录,未发现北大医院在手术操作方面存在违反医疗常规之处患者在术后第4天出现血压、血色素下降,鉴定人根据临床表现及化验结果分析,考虑内出血的可能性最大,但低钾血症诊断手术区域大出血有不支持之处,不能排除其他部位出血或病变,依据病历资料分析判断死亡原因尚缺乏依据由于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对上述问题无法明确患者术后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至8月27日突发循环衰竭,考虑有大量内出血,但直至8月28日0时21分才进行输血,时间过晚,对于高度考虑有大量内出血的患者,未能及时补充有效循环血量,北大医院存在过失该过失对患者抢救存在不利影响就未进行尸体解剖之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原告付连福作为患者之父,签署了北大医院出具的尸体解剖告知书,表示不予同意但是,该告知文书并未明确尸体解剖的目的,以及拒绝行为的不利后果,使得原告缺乏行使决定权之前了解足以使其作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因此尽管原低钾血症的症状告拒绝尸体解剖,但不能免除北大医院相关告知不足的责任另一方面,患者因重症肌无力长期、多次在北大医院住院治疗,特别是2012年两次住院病情逐渐加重,最后一次住院时已出现呼吸衰竭,经保守治疗无效,只能进行手术,且手术风险高除重症肌无力以外,患者还可能存在其他自身免疫、神经介入性以及代谢性疾病等,病情疑难复杂,更增加了手术预后不良的可能性北大医院应当根据该比例,赔偿原告因患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原、被告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异议,均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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